统一披露规则让投资者购买更加透明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025年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以“同类业务、相同标准”为基础,统一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职责、理财要求、内部信息资源等。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为什么强调披露?这就要从资管产品的本质说起,“信任别人,替别人理财”。投资者无论是购买金融产品还是公募基金产品,都是将资金交给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士,委托他们从事相关的投资活动。代表他们。既然我把我的钱委托给了你,我就有权知道我的钱投在哪里、如何投资、金融机构的代理人是否履行职责等重要的事情。投资者如何知道?它依赖于规范、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然而,不同的金融机构有很多资产管理产品。如何制定信息披露标准?财务管理部门给出的想法是:相似的业务,同样的标准。这就等于,既然大家都参与同一个活动,那么就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既不能宽松,也不能严格。否则,无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此前,信托资管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并无专门信息。n 披露监管制度。相关要求分散在不同的体系中,标准也不完全统一。为此,有必要制定适合上述三类资管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加强对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首先,让产品的优点“可见”。资管产品的生命周期包括三个主要阶段:产品募集期、产品存续期和产品终止期。不同时期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有较大差异,应分阶段明确。我们先来看筹款期,也就是销售产品的阶段。在此期间,金融机构必须向投资者说明所募产品的资金投向领域、采用何种发行方式和运作方式、以及何种级别等。投资者适合的风险。为此,《建议》明确提出,在产品采购过程中,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同的内容,明确基准性能比较的要求。其次,产品风险要“明确”。进入产品生命期,投资者的资金正式开始运作并产生相应的盈亏。此时,投资者需要清楚地了解所持有产品的净值、盈亏表现、投资资产等变化。如果投资者购买开放式产品,则可以根据上述信息轻松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例如选择买入该产品或继续持有。为此,金融机构必须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事件时,要加强及时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第三,产品的效益必须“计算清楚”。在产品生命周期结束时,投资者通常最关心的是“收益”,即他们赚了多少或损失了多少。资管产品打破严格赎回后,虽然“盈亏”是市场正常现象,但金融机构应明确说明主要问题。例如,金融机构必须发布产品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并披露产品收费、收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以便投资者了解、清楚计算。最后,投资者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不断提高金融知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购买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等文件,并重点了解产品投资、操作方法、条款、计费标准等,不要不看单据就盲目签字,更不要听信卖家片面的言论。必须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和资金运用计划,理性审慎决策。 (作者:郭子元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付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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